第73955088号“LAMBO COLLECTIBLES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3-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64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兰博基尼汽车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普罗米修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兰博基尼汽车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普罗米修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955088号“LAMBO COLLECTIBLE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AMBO COLLECTIBLES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8类“大积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136651号“LAMBORGHINI SC 20”、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1274025号“AUTOMOBILI LAMBORGHINI及图”、第1320581号“AUTOMOBILI LAMBORGHIN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自动和投币启动的游戏机;非与电视机连用的电子游戏机;玩具;游戏器具”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55088号“LAMBO COLLECTIBLES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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