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26835号“纯白香气 香气玩出更多花漾 HYMAO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3-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931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唐镇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唐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226835号“纯白香气 香气玩出更多花漾 HYMA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纯白香气 香气玩出更多花漾 HYMAO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空气芳香剂;室内用空气芳香剂;化妆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3057323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沐浴乳;香水”等。被异议商标图形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化妆品;香水;护手霜;古龙水;女士香水”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其第10675330号“舒肤佳 SAFEGUARD及图”商标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存在明显区别,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对于异议人请求本案依据该条款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26835号“纯白香气 香气玩出更多花漾 HYMAO及图”商标在“化妆品;香水;护手霜;古龙水;女士香水”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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