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233008号“JIYIAIH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3-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966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何燕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静
  异议人何燕对被异议人刘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233008号“JIYIAIH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IYIAIHI”指定使用在第8类“剃须刀;电动烫发钳;电动和非电动脱毛器;电动修指甲成套工具;剪刀;农业器具(手动的);手动的手工具;切割工具(手工具);餐具(刀、叉和匙);磨刀器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343442号“极雅来丽KIYILIH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刀;塑料制餐刀、餐叉和匙;银餐具(刀、叉、匙);匙;刀叉餐具;餐叉;餐具(刀、叉和匙);长柄勺(手工具);雕刻工具(手工具);婴儿用餐刀、餐叉和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英文“KIYILIHI”在字母构成、字型字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动的手工具;剪刀;餐具(刀、叉和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已被我局依法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该行为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对其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及商标设计创作来源亦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故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该行为不仅挤占了商标资源,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应不予核准。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著作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33008号“JIYIAIH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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