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67115号“XGMT”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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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02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书召
异议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书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467115号“XGM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GMT”指定使用于第7类“空气滤清器(引擎部件);液压滤油器;过滤器(机器或引擎部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52544号“XCMG及图”、第3552542号“徐工集团 XCMG”、第67856967号“XCMG”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7类“液压元件(不包括车辆液压系统);变速箱;空气滤清器(引擎部件)”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且在审查时亦考虑到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67115号“XGMT”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