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54054号“铭心兴”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08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贵阳铭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海南中盛缘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阳铭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海南中盛缘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054054号“铭心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铭心兴”指定使用于第10类“医用针;牙科设备和仪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554523号“铭心”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0类“医用针;牙科设备和仪器”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54054号“铭心兴”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