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38307号“嘉禾木业”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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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903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圣戈班高科技材料(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尊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九江市潘氏木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圣戈班高科技材料(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九江市潘氏木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5138307号“嘉禾木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嘉禾木业”指定使用在第19类“石膏(建筑材料);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可移动的非金属建筑物”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89445号“嘉合”、第5789446号“嘉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石膏板;非金属建筑材料;岩棉制品(建筑用)”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38307号“嘉禾木业”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