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72816号“康恩健”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3-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99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纽特莱迈斯实验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门市金本士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纽特莱迈斯实验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门市金本士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4372816号“康恩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康恩健”指定使用在第5类“狗用驱虫剂;动物用洗涤剂(杀虫剂);兽医用洗液;兽医用制剂;兽医用药;动物用杀虫沐浴露;动物用防寄生虫颈圈”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776819号、第22265008号、第69924059号“康仕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兽医用药;兽医用制剂;动物用膳食补充剂”等。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多件与异议人或他人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此种一致程度,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72816号“康恩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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