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365035号“M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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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17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闫颖颖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闫颖颖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0365035号“M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E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进出口代理”等。异议人引证的第28100672号“ME及图”商标已失效,未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094788号“京东ME”、第28212648号“JD ME”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提供营销报告;替他人推销”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365035号“M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