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05961号“U LOTU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76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荷花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曹俊亮
  异议人荷花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曹俊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405961号“U LOTU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U LOTUS”指定使用于第14类“黄金;手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410110号“LOTUS LIFE”、第59482323号“LOTUS ETHOS”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手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LOTUS”,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双方商标如予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05961号“U LOTU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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