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561577号“不二伯伯BUERBOBO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72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孔祥均
  异议人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孔祥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561577号“不二伯伯BUERBOB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不二伯伯BUERBOBO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叶;面条”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1198号、第71971487号、第51344255号“不二家”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咖啡;酵母”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糖;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方便米饭;面条”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制作工艺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较为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61577号“不二伯伯BUERBOBO及图”商标在“咖啡;糖;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方便米饭;面条”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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