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61372号“MACKAC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76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爱普集团亚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烟台美兰登服装有限公司
异议人爱普集团亚洲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烟台美兰登服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4461372号“MACKAC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CKACE”指定使用在第25类“理发用披肩”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373538号、第21840563号“MACKAGE”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绶带;浴帽”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密切相关,可判为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上较为近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61372号“MACKAC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