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73582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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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72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安特丽亚奢侈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温州市摩恩纺织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特丽亚奢侈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州市摩恩纺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4473582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4类“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旗帜”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71651408号“图形”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上衣”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73582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