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35793号“CASK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71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蔻艾福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广东好帮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蔻艾福品牌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好帮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035793号“CASK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ASKA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1类“照明设备和装置;空气净化用杀菌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050257号、第1421191号“QAZQA”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用于照明的装置,设备以及设施及其用品;灯”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35793号“CASK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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