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157224号“淘分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06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淘分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淘分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4157224号“淘分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淘分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代理服务;商品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043313号“淘”、第45105336号“淘分销”、第8164649号“淘分享”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推销(替他人)”商品上的“淘宝”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且在审查时亦考虑到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57224号“淘分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