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18123号“乔五府常香”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10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157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五常市乔府大院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长春乔府大院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五常市乔府大院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长春乔府大院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618123号“乔五府常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乔五府常香”指定使用在第30类“玉米(磨过的);米;西米”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857448号“乔府爱家及图”、第18201940号“乔府人家”、第28155001号“乔府香稻花”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谷粉制食品;谷类制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中“乔五府”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乔府”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抢注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及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18123号“乔五府常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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