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89421号“三道虹”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10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184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东莞市广垦嘉益粮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付明荣
  异议人东莞市广垦嘉益粮油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付明荣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3989421号“三道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道虹”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家禽(非活);甲壳动物(非活);食用油脂;食用菜油;食用油;猪油;腌制水果;腌制蔬菜;蛋”。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22542号“三道”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菜油;食用菜子油;食用葵花籽油”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89421号“三道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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