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568400号“鑫辉盛源”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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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18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河南鑫辉源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唐鉴(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北鑫辉盛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南鑫辉源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北鑫辉盛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1568400号“鑫辉盛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鑫辉盛源”指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门板;非金属檐板;建筑用非金属平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851935号“鑫辉源”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类“木地板;大理石;非金属建筑物”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568400号“鑫辉盛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