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89789号“青蛙王子”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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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00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福建省青蛙王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至正翔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建省青蛙王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4689789号“青蛙王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青蛙王子”指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轨道;铁路金属护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48058号、第18830238号“青蛙王子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管;可移动金属建筑物”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洗发液、浴液、化妆品”商品上的“青蛙王子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89789号“青蛙王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