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998889号“湖宝强一织鱼”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26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只鱼网络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梁国友
  异议人一只鱼网络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梁国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5998889号“湖宝强一织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湖宝强一织鱼”指定使用于第25类“游泳衣;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863026号、第44646937号“一只鱼及图”、第73269255号“一只渔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游泳衣;手套(服装);袜”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其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98889号“湖宝强一织鱼”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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