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68697号“星酷喵”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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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27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金华市康贝玩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金华市康贝玩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468697号“星酷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星酷喵”指定使用于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742344号“酷喵”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国际跳棋”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酷喵”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68697号“星酷喵”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