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359868号“GREER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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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64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凯盛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凯盛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359868号“GREE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REER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鱼(非活);皮蛋(松花蛋);蛋;肉;肉汤浓缩汁;蔬菜罐头;加工过的水果;水果色拉;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蔬菜色拉;制汤剂;腌制蔬菜;番茄酱;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69011号“GREE”、第6369079号“格力GRE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制食品;水果罐头”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空调器”商品上的“格力GREE及图”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未构成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59868号“GREER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