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27723号“FITFOCUS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39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媞妃特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清
  异议人媞妃特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林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027723号“FITFOCU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ITFOCUS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水;洗面奶;化妆品;减肥用化妆品;香精油;清洁制剂;抛光制剂;洗发液;美容面膜;沐浴乳”。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532369号“TFIT”、第52835271号“TFITF”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洁肤乳液;去污剂;抛光制剂”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27723号“FITFOCUS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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