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13120号“兵蚁王国”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42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威海兵蚁王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威海兵蚁王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913120号“兵蚁王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兵蚁王国”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招聘广告;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商业中介服务;在共享工作设施内出租办公设备;安排和组织商业活动;人力资源管理;介绍工作;专业劳务派遣服务;人员招聘;员工派遣”。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154143号“智能蚁”、第46470191号“蚁链”、第14687131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13120号“兵蚁王国”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