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721764号“醉太极ZUI TAI J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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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31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太极集团重庆涪陵制药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天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一帆
异议人太极集团重庆涪陵制药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一帆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3721764号“醉太极ZUI TAI J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醉太极ZUI TAI JI”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冰茶;茶饮料”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71260784号“太极上草”、在先注册的第10405180号“太极”、第32638665号“太极曲美”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蜂蜜”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太极”,如予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21764号“醉太极ZUI TAI J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