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27080号“抖创未来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34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长沙抖未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长沙抖未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4827080号“抖创未来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创未来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2类“技术研究;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81020号、第50227250号“抖音”、第58912858号“抖品牌”、第57433882号“抖”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项目研究;平面美术设计;软件即服务(SaaS)”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抖音”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27080号“抖创未来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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