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20077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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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41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欧爱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海湾控股(中国)有限公司
异议人欧爱公司对被异议人海湾控股(中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220077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39类“潜水服出租”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272790号、第50720742号“图形”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及方式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异议人于2019年5月6日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了作品登记,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9-F-00754575。被异议商标与上述美术作品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造型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已构成实质性相似。异议人将该“图形”标志作为商标在我国进行了注册,并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被异议人具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且被异议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为其独立创作完成。因此,被异议人未经许可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20077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