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72386号“干山一新品”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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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33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毛文叻
异议人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毛文叻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672386号“干山一新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干山一新品”指定使用于第19类“人造木材;防腐木材;饰面用胶合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69020号“莫干山”、第1504722号“莫干山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半成品木材;胶合板;贴面板”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19类“胶合板、贴面板、木板”商品上的第1504722号“莫干山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但双方商标存在差异,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72386号“干山一新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