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54651号“芙月亮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32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忠友
  异议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忠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54651号“芙月亮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芙月亮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类“洁肤乳液;洗发液;洗面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8134号、第7613055号、第38401172号“蓝月亮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洗发液;香波”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54651号“芙月亮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