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633429号“ZRA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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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53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蒂则诺纺织工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中润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顺盛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蒂则诺纺织工业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中润安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2633429号“ZR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ZRA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探测器;测距仪;红外探测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724170号“ZARA”、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973064号“ZARA”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光学透镜;测量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633429号“ZRA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