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033683号“宝资山”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34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宝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天诚欣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彭歌香妃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彭歌香妃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6033683号“宝资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宝资山”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自助餐厅;流动饮食供应;酒吧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37605号“宝姿PORTS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馆;酒吧;会议室出租”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宝姿”、“PORTSINTERNATIONAL”、“PORTS1961”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故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33683号“宝资山”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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