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227008号“蕴香台YUNXIANGTA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39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贵州蕴台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感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洪小珍
  异议人贵州蕴台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洪小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227008号“蕴香台YUNXIANGTA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蕴香台YUNXIANGTAI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白酒;果酒(含酒精);青稞酒;黄酒;食用酒精;清酒(日本米酒);鸡尾酒;米酒;葡萄酒”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614375号“蕴台”商标、第67779066号“蕴台酒”商标、第67769523号“老蕴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伏特加酒;白酒;清酒;青稞酒;黄酒;果酒(含酒精);米酒;酒精饮料原汁;葡萄酒;梨酒”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主体部分汉字“蕴台”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侵犯了其在先的字号权,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27008号“蕴香台YUNXIANGTA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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