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975555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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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39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特纳娱乐服务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婷婷
异议人特纳娱乐服务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婷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975555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仿皮革;(女式)钱包;背包;手提包;旅行箱;家具用皮装饰;皮肩带;伞;手杖;宠物服装”。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06047号“汤姆猫和杰利鼠TOM AND JERRY及图”商标、第6969923号“TOM AND JERRY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运动用手提包;儿童用背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并提供了美国版权局出具的关于“猫和老鼠”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国家图书馆出具的关于“猫和老鼠”的中文文献《检索报告复印件》、相关电影介绍、获得的荣誉等证据材料。异议人提供的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对《猫和老鼠》中的“汤姆猫”卡通形象依法享有著作权,且通过异议人大量使用与宣传已为我国相关公众广泛知晓,被异议人有接触异议人该美术作品的可能。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汤姆猫”卡通形象在设计风格、造型特征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实质性近似。被异议人在未取得异议人许可的情况下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75555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