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631950号“安幕乐”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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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80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赵士镇
异议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赵士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631950号“安幕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安幕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制无酒精饮料用配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2113118号“安慕希”、第62102607号“安慕希”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能量饮料;制作无酒精饮料用配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安慕希”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31950号“安幕乐”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