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393277号“LONGINESYOU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40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浪琴表公司弗朗西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浩
  异议人浪琴表公司弗朗西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浩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9期《商标公告》第72393277号“LONGINESYOU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ONGINESYOU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针织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171522号“LONGINES”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78838号“LONGINE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服装;鞋;帽”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英文“LONGINES”,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393277号“LONGINESYOU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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