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17731号“琳箭LINJIA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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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50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晓洁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晓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717731号“琳箭LINJI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琳箭LINJIA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砖;涂层(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物;混凝土建筑构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46760号“箭JIAN”、第55661394号“箭牌复合轻纹砖ARROW”、第25267925号“E-ARROW”、第12862567号“ARROW”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木地板;砖;人造石;非金属简易小浴室;磨砂玻璃;涂层(建筑材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砖;涂层(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物;建筑用窗玻璃;建筑用砂石;木材”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ARROW”商标与其中文翻译“箭”之间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包含文字“箭”,且并未形成新的固定含义及显著差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ARROW”商标经其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的中文翻译“箭”近似,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抄袭与摹仿,如予核准注册在“石膏(建筑材料);水泥;混凝土建筑构件;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制艺术品”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可能对异议人利益造成损害。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17731号“琳箭LINJIA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