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03127号“GOOAM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50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大王制纸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晋江市锐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大王制纸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晋江市锐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403127号“GOOAM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OOAMN”指定使用于第5类“婴儿尿裤;婴儿尿布;消毒纸巾;卫生内裤;防溢乳垫;宠物尿布;婴儿食品;护肤药霜;乳清蛋白膳食补充剂;婴儿游泳尿裤”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675051号、第36739135号、第62539767号、第49003714号“GOO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医用药膏;医用香膏;膏剂;婴儿食品;宠物尿布;防溢乳垫;卫生内裤”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英文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似,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03127号“GOOAM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