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83309号“AROUNDBOND”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31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思瑞安复合材料(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吉佳铝途铝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异议人思瑞安复合材料(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吉佳铝途铝塑制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83309号“AROUNDBON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ROUNDBOND”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金属墙板;金属吊顶板”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021566号“ALUCOBOND”、第28378297号“ALUCOBOND TERRA”、第20610875号“ALUCOBOND URBA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建筑用金属板;金属合页”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83309号“AROUNDBOND”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