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600332号“欧派特”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14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欧派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欧派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3600332号“欧派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欧派特”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海藻(肥料);肥料;肥料制剂;化学肥料;土壤用肥料;生物肥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34909号“欧派及图”、第4411926号“欧派OUPAI”、第11629093号“欧派”、第10196431号“欧派OUPAI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6类“金属门;金属门框;金属窗框”、第19类“非金属天花板;非金属集成吊顶;非金属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非金属门”上的第4411926号“欧派OUPAI”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文字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若准予其注册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00332号“欧派特”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