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938511号“圣泉乌素”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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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32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内蒙古印象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华润雪花啤酒(蚌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内蒙古隆韦智能商务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内蒙古印象食品有限公司、华润雪花啤酒(蚌埠)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内蒙古隆韦智能商务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5938511号“圣泉乌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圣泉乌素”指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水(饮料);矿泉水(饮料);苏打水;果昔;软饮料;汽水;饮用水;瓶装水(饮料);啤酒”商品上。异议人内蒙古印象食品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499818号“乌素图”商标、第9730556号“乌素图”商标;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蚌埠)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0893号“圣泉SHENGQUAN及图”商标、第5662642号“新品圣泉”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饮用纯净水”等。被异议商标由两异议人引证商标主体部分汉字“乌素”和“圣泉”组合而成,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两异议人引证商标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两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内蒙古印象食品有限公司称被异议商标中的“圣泉”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但“圣泉”具有多重含义,不易导致相关消费者误认,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异议人内蒙古印象食品有限公司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38511号“圣泉乌素”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