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41694号“DC DAILYCAR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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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34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大连丹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元气满满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大连丹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元气满满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4341694号“DC DAILYCAR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C DAILYCARE”指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尿布;婴儿尿裤”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193063号“DC DAILY CARE 365及图”、第59088609号“DC24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3类“非医用漱口剂;洁牙剂;假牙清洁剂”、第35类“寻找赞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产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经我局查明,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多件与异议人或他人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此种一致程度,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文字构成相近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41694号“DC DAILYCAR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