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58329号“沐光曲”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17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沐光智能照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蒋云峰
  异议人广东沐光智能照明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蒋云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58329号“沐光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沐光曲”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足部医疗护理;保健咨询;康复中心”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9043159号“沐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休养所;饮食营养咨询”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58329号“沐光曲”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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