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36417号“千禾贝润QIANHEBEIRU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14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黎鹏宇
  异议人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黎鹏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4336417号“千禾贝润QIANHEBEIRU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千禾贝润QIANHEBEIRU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鱼制食品;水果罐头”。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089735号“千禾”、第1999024号“千禾QIANHE及图”、第5671186号“千禾”、第33840208号“千禾零”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菜油;食用菜籽油;食用油”、第30类“酱油;醋;调味酱油”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36417号“千禾贝润QIANHEBEIRU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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