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77281号“丸子源”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77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霞浦县福麟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领先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关雯骅
异议人霞浦县福麟工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关雯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4877281号“丸子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丸子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牛肉丸子;鸡肉丸子;鱼丸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313795号“丸之源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846791号“丸之源”、第57287903号“丸之源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猪肉食品;香肠;鱼制食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77281号“丸子源”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