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878151号“太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90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康太元(广州)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康太元(广州)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878151号“太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太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宠物用膳食补充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52637号“太太”、第4414597号“太太美及图”、第4917716号“太太青春”、第3520956号“太太”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中药袋”、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48436号“好太太GOOD WIF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隐形眼镜用溶液;净化剂;兽医用药”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口服液”等商品上的“太太”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利益造成损害,故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78151号“太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