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503199号“红象”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28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南海鸿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南海鸿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2503199号“红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红象”指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制吸音板;金属天花板;金属门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574144号“红色小象 BABY ELEPHANT”、第19103778号“红色小象”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钢合金;钢管;金属楼梯”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故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503199号“红象”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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