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65906号“纯乡珍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33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四川德阳市年丰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卫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晏巍巍
  异议人四川德阳市年丰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晏巍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765906号“纯乡珍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纯乡珍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咖啡”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57277号“纯乡CHUNXIA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海带;笋干;食用干花”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6857277号“纯乡CHUNXIANG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给予扩大保护,但异议人并未提供充足证据,因此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65906号“纯乡珍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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