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677719号“安选牧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00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中粮我买网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二:安牧乳业(江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汇诚永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松林
  异议人中粮我买网投资有限公司、安牧乳业(江苏)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松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3677719号“安选牧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安选牧场”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蛋;奶;牛奶;酸奶;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淡奶;黄油;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   异议人一中粮我买网投资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第14790828号和第44523137号“安至选ANGEL'S SELECTIO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蛋;猪肉食品”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异议人一中粮我买网投资有限公司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异议人二安牧乳业(江苏)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第44363179号“安牧AM及图”商标、第72383379号“安牧ANMU”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酸奶;奶”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生产销售渠道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异议人二安牧乳业(江苏)有限公司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77719号“安选牧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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