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727351号“佑安林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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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01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解鑫
异议人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解鑫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727351号“佑安林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佑安林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眼药水;人用药;隐形眼镜护理液;婴儿奶粉;净化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826528号、第35828920号、第35840790号、第35840792号“佑安素”商标,第7995976号、第73098878号“佑安宁”商标,第44407897号“佑安朗”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3类“空气芳香剂”、第5类“人用药;出牙剂”、第29类“牛奶制品”、第30类“虫草鸡精”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均包含文字“佑安”,且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27351号“佑安林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