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949574号“叶泰臻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00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今天智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叶开泰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叶开泰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949574号“叶泰臻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叶泰臻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蛋;蛋粉;豆腐制品;奶油(奶制品);肉;食用油”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972847号、第24837513号“叶开泰”商标,第57581522号“叶诚泰”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燕窝;加工过的坚果;干蔬菜;奶饮料(以奶为主);果酱”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制作工艺、消费对象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对其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的第723395号“叶开泰及图”商标,第4771059号“叶开泰”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对异议人该项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49574号“叶泰臻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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