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307418号“星妈星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37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黑龙江飞鹤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胡久洲
  异议人黑龙江飞鹤乳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胡久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307418号“星妈星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星妈星选”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471168号“飞鹤星妈会”、第69279732号“飞鹤星妈优选”、第71467476号“星妈悦”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货物展出;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虽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星妈星选”或与之近似的文字作为商标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同一种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07418号“星妈星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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